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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金融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15/1/30 浏览:1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融商务区总部经济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简称《总部经济政策意见》,下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金融商务区突出金融、商务功能,兼有酒店、住宅、零售商业和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重点引进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及相关服务业,商贸业以及物流、信息、旅游、法律、会计、税务、评估、财务、咨询、代理等专业服务业,创意产业、文化传媒业、休闲娱乐业等。


第三条 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招商与建设工作的总协调。国际商贸城管委会负责金融商务区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入驻企业初步认定、相关奖励前期审核等具体工作和后续服务管理。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金融机构在本市交纳主体税种(主要指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税收(新引进的机构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1、在义乌设立分行以上,或存款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银行机构。


机构设置以银监部门的批文为准,存款规模以本外币合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


2、在义乌设立二级分公司以上,或年保费收入5亿元以上的保险机构。


机构设置以保监部门的批文为准,二级分公司机构含享受副地市级公司管理权限的机构,年保费(储金)收入以资产负债表为准。


3、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监管分类等级B类以上的综合类券商在义乌设立区域性营销(管理)中心以上的证券机构。


注册资本按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监管分类等级在B类以上的综合类券商以中国证监会的批文为准,机构设置以上级公司的批文为准。


4、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不含私募)等金融机构在义乌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在义乌设立的企业总部。


注册资本按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5、注册资本8亿元以上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它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按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电等能源行业,通讯行业,烟草行业等国家重点行业的国有企业,在义乌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职能性总部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的。


机构设置以上级公司文件为准。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认定。


第六条 国内外企业入区投资建设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投资业主为单一法人主体,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综合类企业(限于商贸服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多元经营企业集团)必须近3年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且上一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以上;


2、商贸服务类(不含批发类)企业必须近3年净资产1.5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且上一年度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


商贸服务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综合类企业,要求商贸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二分之一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认定;企业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认定;纳税额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同一年度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企业实际入库的税款。


第七条 国内外大中型商贸服务类企业入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和区域性分支机构,或开发建设大楼用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商会或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总部大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商会(镇街商会除外)、行业协会应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年检合格,商会会员100家以上、行业协会会员200家以上。


商会(行业协会)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准设立的文件为准。


2、由商会或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会员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参与联建的会员应是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且总数控制在5至20家、商贸行业会员不得少于半数。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在3亿元以上。


参与联建的外商、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会员必须在义乌注册公司,注册资本(实收)1000万元以上,并承诺企业入驻后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3、项目可行性报告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并报经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包括参与联建的成员单位,由商会、协会初审后,报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增补或退出的,必须征得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4、总部大楼产权不得分割,统一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由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招商、统一管理。


5、招商引进的企业应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意见》规定的行业发展导向,并承诺其入驻以后当年度税收不低于上年度纳税额,且不少于4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本市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写字楼,通过出售、出租方式引进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意见》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十条 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近三年排名前500名(含当年)企业投资项目,投资8000万美元以上或6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特别是服务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世界500强企业认定依据以近三年(含当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并公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


跨国公司要求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经济实体从事相关经营业务的公司,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完整的决策体系和统一合理的全球市场布局,近三年年销售额在20亿美元以上。原则上应提交下列文件: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2、跨国公司已设立的企业名录(包括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入资情况、主要产品)与相关批准证书;3、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投资外方资信证明文件;5、跨国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说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汇总财务报告)。


国内近三年(含当年)排名前500名企业的认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选并公布的企业名录为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确认实施程序:


1、企业申请。投资业主持项目情况说明和法定部门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向国际商贸城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部门初审。国际商贸城管委会招商科统一受理和汇总,并组织人员对项目的规模、质量、品牌、信用等方面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报告。国际商贸城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并提出拟入区项目的用地安排初步方案。


3、联合评审。对国际商贸城管委会提交的初审意见和用地安排初步方案,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评审。


4、报批确认。通过联合评审项目,由国际商贸城管委会报市政府研究同意。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用地优先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由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拟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金融商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挂牌项目,原则上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平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第一阶段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按要求完成开发建设和实现承诺目标的,经验收合格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第二阶段合同生效。


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挂牌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第四、五、六、七、九、十条规定的企业,允许根据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进行联合受让、联合开发。


第十五条 其他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开发项目,允许个人、个人合伙竞投(竞买)后再成立新公司开发建设。但申请竞投(竞买)时须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国土管理部门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财政贡献奖励。


1、对市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大中型商贸服务企业的总部、地区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前三年按其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年度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市外新引进的其它商贸服务业企业,前二年按其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3、省外企业集团总部迁入金融商务区的,经批准三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项目投资业主将楼宇全部出租用于引进《总部经济政策意见》规划发展产业的,前三年按当年房产租赁所产生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5、市外新引进企业在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


6、对新入区且当年度税收相比上年度增幅10%以上的本市企业,按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参照以上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购租办公用房补助。


1、对市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市外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大中型商贸服务企业的总部、地区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3、对新入区属本市鼓励产业的国家级和省级行业协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国家级行业协会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省级行业协会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楼宇建设奖励:对项目投资业主能按时按质完成总部大楼建设,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得“钱江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入区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国际商贸城管委会提出申请。国际商贸城管委会会同国、地税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二十条 符合享受购房租房补助的入区企业,向国际商贸城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房补助相关的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证等证照;申请租房补助相关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国际商贸城管委会会同财政、工商、建设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补助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款项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二十一条 新引进企业,是指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金融商务区的独立核算企业。本市企业进入金融商务区发展的,其享受政策时间从首次发生税收主体税种纳税义务开始计算。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业主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要求施工建设。受让人向出让人缴付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分批次退还,基础开挖退还20%,主体工程结顶并通过验收退还30%,项目正式开业退还30%,项目正常运行3年后退还20%。


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项目投资业主应在总部大楼竣工验收后与国际商贸城管委会签订招商承诺书,履约保证金的50%部分转为招商保证金,招商保证金的退还与各项承诺指标完成情况挂钩。3年内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且当年度税收不少于300元/平方米的,退还50%;5年内实现全部承诺的退还50%。


期间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归项目投资业主所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业主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履行合同保证金即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业主未实现承诺的,相应比例的招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5年承诺期满仍未实现的,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已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挂牌项目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土地。挂牌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项目产权不得分割与转让,也不得整体转让。如有违反的,出让方有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


因企业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项目发生产权整体转让的,必须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并取消项目业主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市国有(控股)企业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以及通过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土地的开发项目,允许产权分割销售,用于发展总部经济。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资业主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财政经费补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补助资格、部分或全额追缴财政补助款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际商贸城管委会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全程代理和服务承诺制度,为入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商贸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