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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总部经济: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作者:招商引资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15/1/24 浏览:3367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三中心、两高地”战略目标,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扶持相结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创新相结合,积极引导总部企业及信息、技术、人才资源充分聚集,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打造富有国际商贸特色的总部基地。


2、总体思路。根据我市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区的建设重点,布局发展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区域,积极引进、培育一批企业总部,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总部经济发展框架基本形成,总部经济集聚效应明显提高,金融商务区和经济开发区中心区的总部经济建设初具规模。


——金融商务区突出金融、商务功能,兼有酒店、住宅、零售商业、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重点引进现代商贸服务业,努力建设成为浙中地区最具活力的商务核心区、最具潜力的金融发展高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度集聚的城市精品区。


——经济开发区中心区突出制造业、科研、信息产业总部功能,配套金融、商务、文化娱乐功能,重点引进生产性企业职能总部和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机构,逐步建成区域性先进制造业总部基地和国家级小商品创新研发示范基地。


二、突出重点,加快形成总部经济基本框架


1、实施多元化开发模式。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和“谁受让谁建设,谁建设谁招商”的原则,通过政府、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多方联动,稳步推进总部经济区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有企业独立建设、商会(或行业协会)联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种模式。


2、建立多形式招商机制。总部经济区项目,以单栋大楼为单位组织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建设项目招商由辖区管委会负责;入驻企业招商采用由政府成立专业化机构组织招商和由总部大楼的项目投资业主组织招商两种方式。


3、积极引进和培育优势行业。重点领域的产业项目入驻总部经济区。总部经济区重点引进本市区域范围以外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其他领军企业,并积极鼓励和培育本市现有优势行业、规模企业入驻总部经济区做强做大。


入驻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注册地址必须设在本区,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由当地税务部门直接征管,并且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企业法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国家基础性行业、支柱产业领域的国资企业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


国内外生产性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营销等职能性总部;


国内外大中型零售商业企业及其他商贸、服务类企业的集团总部、区域性总部或分支机构;


国内外建筑企业的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


1、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总部经济区的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用地,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总部经济区培育和引进条件的项目用地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挂牌项目可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平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第一阶段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按要求完成开发建设和实现纳税承诺目标,经验收合格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第二阶段合同生效。


2、设立总部经济奖励基金。根据总部大楼的建设进度和质量、完成招商任务及税收贡献等情况,分别对项目投资业主及入驻的企业总部给予政策奖励。


3、鼓励入驻企业做大做强。企业连续租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总部大楼作为自用办公用房达五年以上(转租除外),租赁期内按约定实现单位面积纳税额和税收增长比率的,可按建设成本价优先认购原承租房。


4、完善行政服务机制。建立总部经济项目“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对重点项目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实行项目审批代理制和服务承诺制,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优化行政服务环境。


5、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近三年排名前500名企业,以及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以及投资8000万美元以上或6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6、其他扶持政策。入驻的企业总部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其他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


四、规范管理,促进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制订、布局规划、项目建设方案审核及重大事项协调等,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国际商贸城管委会,负责制订所辖总部经济区的实施细则,承担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和业绩考核等具体工作。


2、规范项目准入流程。总部经济区内总部大楼的开发建设方案和入驻项目的确认程序:项目投资业主提出申请—辖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联合评审—报市领导专题会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同意。


3、强化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投资业主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出让合同约定施工建设。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投资业主应交纳项目开发建设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保证金按约定分批次退还。


项目投资业主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的定金、项目开发建设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合同约定处置。


4、严格控制土地用途和产权转让。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土地。挂牌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转让;合同约定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的,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受让企业必须符合入驻条件,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


对违反约定转让的,取消原项目业主(或入驻企业总部)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


5、实行项目绩效考核。实施业主招商负责制。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须按要求交纳招商保证金,项目业主正常履约期间,招商保证金按约定分次退还,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归项目投资业主所有。未按约定实现招商承诺的,相应比例的招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实施入驻企业总部纳税承诺制。入驻企业应承诺其五年纳税目标,纳税未达到相应额度和递增比率的,取消项目业主和入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


6、落实物业管理责任。企业独立建设的总部大楼由投资业主组建或招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商会或行业协会牵头联建的总部大楼由项目公司组建或招聘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五、其他事项


1、国际商贸城管委会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意见负责解释,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义乌市委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