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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15/1/30 浏览:18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义乌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义乌市委、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市委[2010]15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政策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义乌经济开发区中心区内总部经济区(简称开发区总部经济区)。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总部,是指根据《总部经济政策意见》重点引进的生产性企业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营销等职能型总部;专业化的设计、信息、物流、中介代理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建筑企业的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总部包括市内企业、市外企业和回归企业三种类型。


1.市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义乌市域范围以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2.市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义乌市域范围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


3.回归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在义乌市域范围外,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政府政策引导回归的义乌籍人员在外创办的独立法人企业或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开发建设采用企业独立投资建设、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三种模式。


1.企业独立投资建设:是指由企业独立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建成后以企业自用为主的开发模式;


2.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是指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项目公司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建成后由参与联建企业自用的开发模式;


3.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是指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总部大楼,并以出租或出售形式引进总部企业入驻的开发模式。


第六条 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承担项目规划、项目招商、入驻企业资格认定、开发建设管理和业绩考核等具体工作,下设总部经济建设办公室(简称开发区总经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七条 独立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市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连续三年纳税额在全市排名前50名;


2.市外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上年度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上;


3.回归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净资产在8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上年度纳税额在600万元以上;


4.建筑企业(包括市内、市外、回归企业)须具有一级以上资质,上年度产值在2亿元以上、税收6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总部大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商会(行业协会)须经民政部门依法核准设立、年检合格,且成员单位在100家以上。


2.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总部大楼,每栋参与联建企业控制在15至30家,其中市外和回归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


3.由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总部大楼建设的项目公司,必须是注册资本达2亿元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4.参与联建的市内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


参与联建的市外、回归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


参与联建的建筑企业(包括市内、市外、回归企业)须有三级以上资质,上年度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8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租赁总部大楼办公(经营)场所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国内近三年排名前500名企业,国家基础性行业、支柱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投资8000万美元或6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对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意义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世界500强企业认定依据以近三年(含当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并公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国内前500名企业的认定以近三年(含当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并公布的全国排名前500名企业名录为准。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十一条 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确认程序:


1.申请。由有意向独立投资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或商会(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的项目公司向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1)项目投资业主须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及相关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本企业财务(合并)审计报告;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项目概况和规划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


(2)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的项目,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准设立商会(行业协会)的文件、成员单位名单及商会(行业协会)联建总部大楼决议。


(3)世界500强或跨国公司原则上须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公司设立的企业名录(包括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入资情况、主要产品)与相关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企业基本经营状况说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汇总财务报告);项目概况和规划建设方案;按照“一事一议”内容,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2.初审。开发区总经办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投资业主基本情况、项目初步规划、建设方案等组织考察,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用地安排初步方案,提交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3.审批。市促进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对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入驻企业向总部大楼项目投资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及相关批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本企业财务(合并)审计报告;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项目投资业主出具意见并统一提交开发区总经办。


2.审核。开发区总经办会同发改、经发、科技、财政、地税、环保、工商、国税等部门进行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提交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


3.签约。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开发区总部经济区企业入驻协议书》,并发放《企业入驻通知书》。


第四章 土地出让


第十三条 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的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符合入驻条件的项目用地可优先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四条 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编制拟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总部大楼项目采用挂牌方式出让的,可一次性或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个阶段的出让金按年平均出让金与出让年限的乘积计算。分两个阶段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第一阶段出让年限不超过8年,按要求完成开发建设和实现承诺目标的,经验收合格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第二阶段出让合同生效。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对总部大楼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内总部大楼可以由独立投资建设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建的项目公司开发建设,也可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专业公司代建。


第十八条 每家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只能开发建设一栋或进驻一处总部经济大楼。允许两家商会(行业协会)共同联建一栋总部大楼。


第十九条 每栋总部经济大楼必须在受让土地后半年内动工建设,且建设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总部大楼设计必须符合控制性详规和规划设计条件,原则上地上1—4层为配套用房,5层以上楼层为办公、研发等用房,严禁出现其他用途的建筑设计。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的公共设施建设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计,地下停车场以街区为单位,统一规划,连通建设,同时施工。地下室出入口、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建设费用由项目投资业主按地下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地下室的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投资业主须按建设要求缴纳地下室的建设资金,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并统一在建设过程中分期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六章 产权处置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总部经济区挂牌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项目产权不得转让。因企业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发生转让的,必须保持项目功能、用途不变,并就企业登记的产权整体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企业独立投资建设的总部大楼,自用面积不得少于40%,剩余面积可以出租,但每宗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商会(行业协会)牵头联建的总部大楼,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其中的配套用房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且不得分割、转让,其余面积允许以联建企业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但每家企业入驻面积不少于半个楼层,且分割后产权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财政贡献奖励。


1.对入驻的市外、回归企业,开业以后前三年按其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2.对入驻的市内企业,开业以后前三年按其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楼宇建设奖励。对项目投资业主能按时按质完成总部大楼建设,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得“钱江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入驻企业在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可按规定享受本市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项。


第二十九条 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各类主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入驻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从首次发生税收主税种纳税义务开始计算。


第八章 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投资业主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施工建设。项目投资业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需交纳200万元/亩的项目建设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与建设进度挂钩,基础开挖退还30%,主体工程结顶退还30%,竣工并通过验收退还40%。


期间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归项目投资业主所有。


第三十一条 项目投资业主未能按期开工或超出规定建设周期的,以及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定金、项目开发建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业主、入驻企业须分别在总部大楼竣工后十个月内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并于工商登记之前与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招商(入驻)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总部大楼建成后五年内平均每年企业入驻率达到90%以上、企业入驻当年度税收不低于上年度且不少于600元/平方米、入驻企业平均年纳税增幅在10%以上(入驻的市内企业其下属控股及全资企业税收增幅须同时达到10%以上)等事项。


项目投资业主和入驻企业在签订招商(入驻)承诺书时,应分别按照100万元/亩、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招商(入驻)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与各项承诺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第一年实现承诺的退还50%,第二、三、四年实现承诺的各退还10%,第五年实现全部承诺的退还剩余20%保证金。期间所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归项目投资业主或入驻企业所有。


当年度未实现承诺的,相应比例的招商(入驻)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五年期满未实现平均入驻率和纳税增幅等综合指标承诺的,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已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投资业主或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利用土地和处置产权。如有违反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已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按出让合同约定处理。


因破产、司法裁决等特殊情况项目发生产权整体转让的,取消项目投资业主或入驻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全额追缴已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社会保障等各项义务,对拖欠员工工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使用污染影响环境的办公设施等行为,由开发区总经办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资格。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投资业主或入驻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财政经费补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财政补助款直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十六条 总部大楼土地证、房产证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入驻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须经开发区总经办备案或审核。


第三十七条 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总部经济区物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总部经济绿色通道,设立服务窗口,制定服务细则,为入驻企业提供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科技申报、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专人联系、全程代理和服务承诺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总部大楼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招商、统一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义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