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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 】 【打印】发表时间:2015/1/30 浏览:3300
  一、加快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项目


(一)积极引进和培育重大工业项目。制订出台《义乌市工业产业导向目录》,对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投资额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纳入市工业项目储备库,优先列为本市重大产业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并在财政性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企一策”扶持。


(二)鼓励和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和场外交易市场后备企业资源库,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重组扶持力度,健全完善“绿色通道”服务,全面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或以合并、兼并、收购、接管、接收等形式对本市以及市外非关联企业进行重组,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债券(票据)融资,支持企业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三)重点扶持优势骨干企业。


1.继续开展“五十强”和“成长型”工业企业评选活动。评定办法如下:


凡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纳税额超300万元(含免抵调部分,下同),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收入前50名的参评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30%+企业年纳税额÷年纳税额前50名的参评企业平均年纳税额×50%+利润增长值÷利润增长值前50名的参评企业利润年增长值×20%)计算,取前50名,评定为“五十强”工业企业。


除“五十强”工业企业外,凡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连续两年纳税额增长10%以上,当年实现盈利的规模以上企业,按上年度纳税额大小取前50名,评定为“成长型”工业企业。


“五十强”工业企业排名前10位企业的负责人,评定为“工业经济年度先进人物”。


2.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10亿元、1亿元或纳税额首次超过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亩产税收平均水平的同一企业限给予一次奖励,对应奖金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全市亩产税收平均水平是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实际受让工业用地计算的税收亩均值,下同)。


3.对已受让本市工业用地且连续三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厂区内按照企业总用地7%的比例建设总部大楼。


(四)加快培育和引进总部型企业。


1.对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


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注册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或本市范围内综合实力强、成长性好、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生产性企业通过改建、组建、扩建等形式新建总部型企业,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且所得税在本市汇总缴纳的。


在本市区域以外,设立2家以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10家以上专营机构,且在外已实际运营3年以上,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且所得税在本市汇总缴纳的。


2.总部型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纳税贡献奖励。从市外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或地区总部,自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之年起五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亩均税收达不到30万元的年度不予奖励;前五年平均环比增长20%以上的,以第五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后五年在基数以上的增幅部分再行奖励或补助(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下同)。


对本市“零增地”形式组建总部的生产性企业,凡年度亩均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按其现有在本市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总额为基数,五年内环比增长10%以上的增幅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或补助。


优先入驻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区。根据企业自愿申报,优先列入候选企业,允许按市政府既定的成本价购买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区大楼,购买面积参照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区政策规定,相关权证予以一次性办理。


本市上市企业、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允许入驻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区自建总部大楼(已在厂区内建设总部大楼或土地规划条件允许在厂区内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除外)。


规划建设总部型企业发展平台。在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工业园区及各镇街工业功能区内规划一定面积的总部型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并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尽量满足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发展用地需求。


一事一议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国内经济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直接到本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予以引进。


本市工业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形式设立企业总部进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实现年纳税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按“一企一策”予以支持。


二、大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五)激励企业集约用地。


1.组织开展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活动。由财政局牵头,会同经信、地税、国税、国土、统计等部门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亩均创税”调查评比,每年分别评选出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和落后企业,并在全市媒体进行公示。


2.按照企业亩均税收实行分类管理。对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2倍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80%予以奖励;对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1.5倍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予以奖励;对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50%以下的工业企业,列为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检测、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督促限期整改提升;对造成工业用地闲置,或未按规划建设、使用工业用地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重点支持“高产企业”加快发展。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面积的工业用地,对连续三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未受让工业用地的高成长性企业;或连续三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我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要求,以财政贡献度为序,以挂牌出让方式供给企业发展用地。


4.拓宽中小企业成长空间。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并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建筑退界、相邻关系、交通组织、机场净空和环境影响等前提条件的,适当放宽对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上限限制。


(六)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1.对生产设备投资达500万元(含)以上,经工业主管部门(或镇街、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或核准,并通过认定的技改项目予以贴息。对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8%享受贴息;对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其生产设备实际投入500万元—1亿元部分按8%享受贴息,1亿元(含)以上部分按12%分两年享受贴息,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年度内实际投入额对应的贴息率预拨项目贴息。


2.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用设备,经专家和职能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依据评估价格,享受8%的财政贴息。


3.符合技术改造贴息政策的“五十强”、“成长型”、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在原贴息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再贴息2%。


4.根据企业获得贴息第二年比上年度新增税收(不含免抵调),对企业原技改项目实施再贴息:新增税收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企业原技改项目一次性再贴息1%、2%。


(七)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1.对认定为国家级火炬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企业(省农业科技企业)、市级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加大对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经市科技部门立项、验收后按其实际投入研究开发经费的40%给予补助。企业与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引进成果项目的,经科技部门立项、验收后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无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和义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评审(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6万元奖励。科技计划项目奖励与科技攻关项目补助不重复享受。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对获得本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5.对认定为义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按企业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认定为企业研究院或行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按企业(行业)投入技术、研发设备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升级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行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不重复计奖,由省级升为国家级的,补差计奖。


6.对被授权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商品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公共服务机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实际投入技术、设备等研发经费总额的50%、30%分别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7.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研发总部的,符合条件的,按企业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本市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支持引进和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工业设计、技术评估、科技市场等创新创意服务平台。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多元投入、多种形式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八)促进专利保护和运用。


1.对国内外授权专利给予补助: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含购买)(或香港标准专利)每件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或香港短期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国外发明专利(含购买)每件8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0元。同一件专利限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最高补助额度均不超过8万元。


2.对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的专利维护经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九)积极推进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1.对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或出口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省知名商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品牌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计奖;两件以上商标以组合形式认定的,按一件商标的奖励标准计奖;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国家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计奖。


2.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核准注册为农产品商标或在国外有效核准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予以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增加品牌建设投入,对拥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在品牌策划、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当年累计投入500万以上的,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冠名“义乌”的再奖10万元。


5.对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6.主导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或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7.自主制定协会标准或企业联盟标准,经质监局立项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占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规上企业数不足10家的行业),对牵头制定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十)大力推进企业营销网络建设。


1.对从生产性企业分离单设,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销售中心,按照当年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原生产性企业与分设的销售中心实际缴纳税收汇总后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对总部设在本市并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市外门店总数10个以上或加盟店总数20个以上,且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的连锁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之后每新增1个门店奖励1万元,每新增1个加盟店奖励0.5万元,最高限额50万元。


(十一)深入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1.每两年组织评选10家“创新管理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组织行业企业全面学习推广。


2.对组织高管人员参加由本级以上政府部门或高等院校、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企业经营、技术、研发、营销人才等管理创新培训活动、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实缴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元∕人,补助名额最多的3人∕家·年。


3.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举办全市规模企业负责人发展新兴产业战略规划、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我市企业家综合素质。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不断壮大特色产业基地,引导中小微企业集群发展。


1.对新获得或被命名为国家级产业基地、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行业协会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已获得或被命名为国家级产业基地,经复评再次被授予国家级产业基地的,再给予行业协会10万元的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区域品牌基地(区域名牌、产业集群示范基地、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行业,分别给予行业协会50万、20万的奖励。


3.对新组建的总部设在义乌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行业协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十三)扶持优质小项目做大做强,培育本市主导或特色产业。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导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立项目库予以重点扶持,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年产值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能够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纳入规上工业统计范畴的中小企业。


2.产出率达到全市工业“五十强”平均水平,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十四)优化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企业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服务。对金融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按省风险补偿资金1:1以内给予配套;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拓展信用贷款和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质押贷款,按省风险补偿资金1:1.2以内给予配套;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对其担保额的月均余额较上年新增部分给予0.3%的风险补偿。


2.优化金融机构信贷结构。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并在利率、期限、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方面予以优惠。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适度下浮贷款利率、增加授信额度,放宽贷款展期期限和还贷、续贷方式限制。


3.开展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绩效评估,严格按照“两个不低于”原则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奖励。


四、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五)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服务机制。建立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城建、环保、商务、统计、工商、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明确分工,部门联动,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经信委负责牵头协调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全面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工业产业导向目录;建立工业项目储备库,统筹引进和培育重大产业项目;评选认定“五十强”、“成长型”、总部型企业和创新管理示范企业;牵头落实“高产企业”项目用地;实施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组织开展全市性企业家教育培训活动等。


财政局负责会同经信、国土、地税、国税、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和分类管理;负责财政性补助和奖励资金兑现等。


金融办负责会同发改委落实企业上市、重组、场外交易、上市再融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具体问题;牵头落实金融机构考核工作。


住建局负责做好工业发展平台、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国土局负责制定工业用地计划,做好工业用地出让工作,负责对企业开、竣工违约责任的追究,依法收回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


科技、商务、统计、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制定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负责做好企业财政性补助和奖励项目的申报管理。


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制定辖区内工业发展平台规划,提出工业项目用地计划,负责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提出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和培育的具体方案,负责待出让地块的政策处理、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加强出让地块开、竣工的监督管理,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业扶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扶持事项,由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并成立该项目的专门服务小组,落实专人进行全程跟踪服务、特事特办。


五、附则


(十六)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上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对争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的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对属于环保、节能、装备项目的,其原配套补助比例提高到1:1.2,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上级部门规定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按规定予以配套,其中配套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审批。企业必须有各级财政补助总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若以上项目已得到市配套补助经费,应从补助资金总额中扣除。


(十七)不予兑现财政扶持政策情况。对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补助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以及可享受补助当年度亩产税收未达到全市亩产税收平均水平的企业(分阶段建设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亩均税收,新办企业发生主税种纳税义务二年内不受此限);亩产税收在全市亩产税收平均水平50%以下的企业及其股东投资、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予以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十八)本政策意见由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十九)本政策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委〔2010〕12号文件同时废止。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资金扶持事项按原政策意见执行。


中共义乌市委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